用布帶壓路人肩頸 1.6元換來3年刑
作者:丁文娟 郁松 發(fā)布時間:2011-05-06 瀏覽次數:570
大學生王某用了5秒鐘不到的時間搶得一路人的挎包。自以為討了大便宜的他萬萬沒想到,包里除了1.6元錢外就剩下沒有太大價值的公交卡、銀行卡及身份證。更讓王某后悔莫及的是,其受到了3年的刑期。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了這樣一起案件,法院以王某犯搶劫罪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2010年12月31日23時許,一個寒冷的冬夜。從麥當勞兼職回家的王某在路邊撿來一布帶,閑來無事的他就拿在手中把玩著。走著走著,王某見姜某(女,24歲)獨自途經該處,遂起搶劫之念。王某尾隨姜某至一小巷內,立即沖過去用手拉緊布帶兩端,向姜的肩頸部猛壓,并用腳將姜絆倒在地。隨后,王某用力拽姜某包,將包劫走。姜某看著黑暗中逃之夭夭的王某攜自己的挎包遠去,大呼“救命、搶包”。聞聲而來的群眾將王某成功扭獲。據悉,家里條件尚可的王某還沒有畢業(yè)。其雖有兼職,但是手頭還是很緊張,主要平常喜歡三五成群地和朋友吃吃喝喝,所以手頭所剩無幾。因此上述事情發(fā)生也是水到渠成之勢。
法院認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非法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鑒于其庭審中自愿認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官點評:關于該案的定性,關鍵一點是王某在奪取財物時,是否使用了暴力。搶劫和搶奪主要目的是獲取財物,只是手段不同。搶劫罪表現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而搶奪罪是趁人不備奪取財物的行為,一般不與被害人身體直接接觸。而搶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還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而搶奪罪只侵犯了財產權利;搶劫罪對財物的數額沒有要求,而構成搶奪罪要求搶奪的財物數額較大。綜上,該案還是定性為搶劫。(文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