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韓某給付原告某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20092010年度物業管理費合計570元。

 

韓某系啟東市某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一戶業主,居住面積為158.84平方米。某物業管理公司為韓某等業主提供了住宅區內的公共衛生區域內的化糞池清搗、衛生垃圾清運等物業管理服務。韓某未交納20092010年度的物業管理費。根據啟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啟東市物價局啟城管發[2007]57號《關于確認普通住宅區物業服務等級的通知》及啟東市物價局、啟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啟價費[2007]75號《關于公布普通住宅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的通知》的精神,韓某須提供按照物業服務二級等級標準,按每月每平方米0.15元收費標準計算,交納20092010年度的物業管理費572元。該物業公司多次找韓某討要物業管理費,韓某都以物業管理內的部分地段路面損壞、下水道堵塞,致小區內部分路面、樓道、車庫在下雨天積水,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為由拒付費用。萬般無奈下,物業公司將韓某告上法庭。

 

庭審上被告韓某辯稱:被告沒有與原告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業服務費沒有依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為被告等業主提供衛生保潔等物業管理服務,雙方之間形成事實上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系。原告履行物業管理義務后,有權要求業主支付物業管理服務費。本案中,原告履行了相關物業管理服務義務,但在某些方面尚存不足,這些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的瑕疵,原告應在今后的物業服務中予以改進。被告在答辯中提及的具體問題,有待業主委員會按正常程序會同原告共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