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鼓樓法院少年庭成功調解一起涉少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使歷時半年的糾紛得以圓滿解決,彌合了三個家庭的創傷。

 

16歲的鄭某和18歲的孫某,同時喜歡上女孩朱某;為了向女孩證明自己的愛情,2010不會游泳的鄭某和孫某當著朱某的面,同時跳進九龍湖;孫某被路人救起,鄭某喪生。因公安機關認定非刑事案件,鄭某的父母將朱某的父母和孫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共同承擔鄭某死亡賠償金等共計48萬余元。

 

受理此案后,少年庭法官分別走訪了這三個家庭,鄭某母親因失去兒子,精神失常,被送醫院治療;孫某的父母均為農民,家庭經濟困難,對原告要求的巨額賠償表示無力面對,沒有經濟來源的孫某也因此事性情大變。而朱某不但遭到同學的譴責,而且從班干部、優秀學生演變成早戀、害死同學的反面典型,幾乎精神崩潰。

 

面對三個家庭的不幸,承辦法官由淺入深、由已及人,由道德至法律,深入細致的做思想工作。對于被告,希望他們能理解原告,失去愛子、多年的養育之情,期盼和希望轉瞬間滅失,家庭不再完整,將來仍然要面臨無盡的思念、甚至老年無子的痛處;講明了鄭某的溺死與被告兩家的孩子在事實上存在一定聯系,從人道主義和法律補償原則,被告都應該給受傷最深的原告家庭給與同情和適當補償。原告對于調解的態度并不積極,認為失去孩子就失去了一切,再多的金錢也彌補不了家庭的創傷,堅決要求被告全額支付賠償金。對此,法官提出,孩子離去,已是不能回避的事實,作為有一定認知能力的鄭某對于自己不會游泳而沖動跳湖、而非他人強迫所發生的法律后果,要求被告兩家進行過錯賠償,于法無據,但法官可以盡力做被告工作,使他們能夠從公平正義和人道主義出發,對原告給予經濟補償。

 

經過反復多次的溝通、調解,孫某和朱某家人表示會克服一切困難,省吃儉用,向親朋籌借,也要盡力補償原告。最終原告與二被告三家達成調解協議,孫某和朱某家分別補償原告2萬和4萬元,至此這一歷時半年的糾紛得以圓滿解決。案件結束后,原告和被告的律師均表示,6萬元和一個孩子的生命無法衡平,但法官用關愛心撫平了原告內心的創傷,用責任心平衡了社會輿論對被告的指責,從法律和道德上都昭示了公平正義和人文關懷,他們感到十分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