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人間病妻夫不理 法院視情判丈夫擔責任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1-05-06 瀏覽次數:566
妻子八年前患有宮頸癌,后被診斷患有精神疾病,夫妻發生矛盾,妻子便被父母接回娘家生活,并由其父母照料維持生活,但父母死亡后要求精神病丈夫承擔責任被拒絕,遂訴至法院要求丈夫每月支付扶養費500元。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丈夫吉某與妻子劉某系夫妻關系。夫妻婚初感情較好,直到2002年起,因妻子患宮頸癌,后被被診斷患有精神疾病,夫妻即因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矛盾,患病的妻子被其父母帶回家中照料維持生活。劉某的父母也相繼去世,沒有父母供養的劉某沒有被丈夫接回家中,要求其扶養被拒絕,劉某只有暫住在其弟弟家中,現因劉某沒有經濟來源,遂提起訴訟,要求丈夫承擔扶養之責。
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之間有扶養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的,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被告拒不發行,顯屬不當。對于扶養費的數額,綜合考慮原告的實際需要、本地農村的生活消費支出水平以及被告的經濟能力等因素,本院確定由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費300元。遂作出被告每月給付原告生活費3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