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5月,宜興法院曾公開審理一起舊摩托車私自買賣引發巨額賠償案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時隔一年,該案在執行法官的努力下得到妥善解決,執行申請人日前順利拿到了賠償款。

 

2009年,胡某將尚未達到報廢年限的舊摩托車拆掉車輛牌照后,以250元的價格賣給了收廢品的葉某。在將舊摩托車拖往廢品站的路上,葉某又以400元價格將該車轉讓給了一外地民工。然而就是這輛不值錢的舊摩托車,卻在不久后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由于駕車人在肇事后逃逸,警方根據摩托車的車架號碼找到了胡某,后又找到葉某,但葉某無法提供外地民工的確切身份資料。最終,死者的家人一紙訴狀,將車主胡某和收廢品的葉某告上了法庭。經法院審理,車主胡某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過錯,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剩余70%則由葉某承擔。

 

法院判決后,有一定履行能力的胡某主動履行了義務。另一被告葉某表示,離婚后她就從安徽來宜興打工,靠收購廢品為生,年收入不足萬元,還要撫養一個尚在讀書的女兒,經濟及其困難,根本無力支付巨額賠償款。執行法官在實地走訪時也發現,葉某一直住在簡陋的出租屋內,案件帶來的巨大的心理壓力使其患上多種疾病,身體十分虛弱。鑒于被執行人的實際情況,執行法官主動與申請執行人進行溝通,還邀請申請執行人親自到場察看葉某的租住地。親眼看到出租屋里破敗的情景,申請執行人發自肺腑地對執行法官說:“她的生活處境這么困難還愿意盡力賠償,實在太不容易了。” 最后,在葉某向老鄉、同行籌借了8000元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主動放棄余款,一次性了結了這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