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導致價值不菲的翡翠手鐲損毀,能不能得到賠償?又該如何賠償?日前,吳江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賠償案件,通過調解圓滿了解決了這樣一起糾紛。

 

2010916日,華先生駕車沿吳江市盛澤鎮盛壇線行駛時,因轎車底盤漏油到道路上,吳女士駕駛摩托車緊跟轎車其后,在行經有油污的道路時,摩托車滑倒在地,致使吳女士受傷,隨身佩戴的翡翠手鐲損毀。經吳江市交警部門認定,華先生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吳女士無責任。

 

2010919日吳江市交警部門委托吳江市價格認證中心對該翡翠手鐲價值進行鑒定,經鑒定該翡翠手鐲的價值為7551元。后雙方在交警部門協商,因爭議較大,未達成一致意見。

 

無奈的吳女士一紙訴狀將華先生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醫藥費、誤工費、翡翠手鐲等共計一萬余元。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認真閱讀了案件卷宗,因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并不在本地,來回路途遙遠;且作為受害人而言,其車輛損失以外的財產損失一般難以獲得賠償,而本案中受損物件為原告隨身佩戴的手鐲又系貴重物品,因此辦理此案有一定難度。承辦法官通過撥打保險公司的客服熱線,查知了該保險公司理賠部門的電話并與其取得了聯系,將案件副本、價格評估報告等材料寄至保險公司,通過承辦法官細致而又耐心的工作,保險公司愿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吳女士各項損失近八千元(其中翡翠手鐲6000元)。后承辦法官又積極聯系華先生,并將保險公司的賠償方案及華先生面臨的訴訟風險予以告知,華先生認識了事故是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并愿意賠償吳女士翡翠手鐲及評估費用近兩千元,吳女士同意賠償方案,雙方握手言和,十分感謝法官所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