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20萬元的借條,一個90后少女將一個70后男子告上了法庭,這是普通的債務關系,還是其中另有隱情呢?近日,吳江法院處理了一起不尋常的借貸案件。

 

2007年,剛滿16歲的小娟來到吳江一家電子廠打工,認識了本地人陳某,陳某雖然與小娟相差將近二十歲,但雙方相處了一段時間后還是成了戀人,陳某在生活上對小娟多有照顧。不過,好景并沒有維持多久,小娟發(fā)現(xiàn)陳某已經(jīng)結婚并且早就有了女兒,于是與陳某及其老婆發(fā)生了爭吵。陳某在老婆與小娟之間,最終選擇了家庭,與小娟斷絕了來往。一年后,小娟又找到了陳某,陳某就給小娟寫了一張20萬元的借條。

 

2011年,小娟將陳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歸還20萬元借款。作為90后的小娟,文化水平不高,曾在電子廠、餐廳、酒吧打工,小娟是否有能力出借20萬元存在疑問。陳某喊冤,認為這只是開玩笑隨便寫寫的,根本沒有向小娟借過錢,但是沒有證據(jù)證明其所說的事實。考慮到雙方之間的關系以及證據(jù),法院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積極調(diào)解,最后,雙方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陳某一次性補償小娟5萬元。

 

法官提醒,出具借條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公民要對其行為負法律責任,所以,出具借條不能當兒戲。利用沒有借款事實的借條討要錢款,嚴重的將涉嫌敲詐,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