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店面回報高額租金,結果產權卻未能過戶。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判決解除原告方某與被告某房地產置業有限公司啟東分公司于2007528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告方某向被告某房地產置業有限公司返還商業用房,被告房地產置業有限公司返還原告購房款1029933.6元,并賠償原告自20101110日起至判決確定的退款之日止,按每年10%的比例計算的投資回報利益損失。

 

2007528,方某與某房地產啟東分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方某向其購買某商業廣場商業鋪面并約定了高額的租金回報計劃,并約定第三方某超市每年給付房款10%的租金。后因房產公司單方原因致產權登記不能,多次承諾后亦不能兌現后,方某于20101110將該房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房還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原告與第三人訂立的委托經營管理協議均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效力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受其拘束,依法履行義務。被告某房產啟東分公司僅向原告交付了約定面積的商鋪,但未能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提供商品房交付使用批準文件,致使原告至今未能進行產權登記,故被告某房產啟東分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告某房產啟東分公司系被告某房產公司設立的領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故相應民事責任由被告某房產公司承擔。原告訴請根據合同約定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及退房還款,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同約定,原告還可向第三人再收取后兩年的投資回報利益,但被告交付的商鋪雖不符合約定的交付方式,第三人某超市卻并未因此拒絕履行合同,且原告提前收回房款后可形成利息等收益,故原告解除合同后的投資回報利益不能被認為是實際損失。但原告解除合同前即自20101110日起至判決確定的退款之日止的投資回報利益損失,被告應當按每年10%的比例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