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貨款被起訴 方知印章被偽造
作者:陳凱 季錫聰 發布時間:2011-04-29 瀏覽次數:647
日前,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尹建華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尹某系個體建筑。2008年2月初,尹某在獲悉南京某村A團組經濟適用房Ⅱ標段工程項目后,為貪圖方便及少交管理費,通過路邊小廣告請人私刻了“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印章,于同月6日以該公司名義同江蘇文通建設有限公司簽訂了承包上述標段A12-14棟及地下室土建、安裝工程的“合作協議書”。尹承建該工程期間,因拖欠材料供應商貨款,致使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被起訴,給該公司造成不良影響及經濟損失。經鑒定,上述“合作協議書”上所留“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印章印文系偽造。
法院認為,被告人尹建華故意偽造公司印章,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