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告子,拆遷房該歸誰?
作者:陸芳芳 如山 發布時間:2011-04-29 瀏覽次數:644
老屋拆遷分得4套房,母子為爭奪房權鬧上法庭。拆遷房究竟是夫妻財產還是家庭共同財產?近日,無錫南長法院依法審結這起所有權確認糾紛,判決兒子有權分得部分安置房。
沈玉英與陳強原是夫妻,生有兩子陳老大和陳老二。陳強有一棟祖產,幾經翻建。2000年兒子結婚,該房再次進行加層和擴建,后進行產權變更登記,確定所有權人為陳強,共有人為沈玉英。2003年該房面臨拆遷,陳強一家共分得4套安置房,陳老大交納房屋超面積貼費、進戶費等16萬余元。2008年,沈玉英與陳強離婚,之后與兩個兒子共同簽訂《分房協議書》,約定每人分得1套安置房。后沈玉英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2套安置房歸其所有。
沈玉英訴稱,拆遷房是與陳強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建造,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故兒子沒有份額。兩個兒子辯稱,他們在建造該房時也有貢獻,并且家庭內部已達成分割協議,故要求按照2008年的分房協議來履行。
法院認為,《分房協議書》明確4套安置房的分配是經“全家同意”,該約定合法有效,各方應按照約定行使權利。故法院判決沈玉英、陳強及陳老大、陳老二各自享有1套安置房的所有權。(本文均系化名)
法官點評: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拆遷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家庭共同財產?認定標準在于財產是否為家庭成員共同積累。本案中,子女在老屋翻建、拆遷過程中均投入一定的人力、財力,該拆遷房應視為家庭共同財產,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家庭分房協議》是家庭成員對共同財產的分配,屬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