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家電過程中,張某與店主王某發生口角,并借著酒勁將前來勸架的李某劃傷。428日上午,銅山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故意傷害案,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011月,張某與妻子劉某為了自家電磁爐的修理事宜再次來到王某經營的家電維修店,聲稱電磁爐被王某修壞了,不能繼續修理,要求王某給予更換,遭到王某的拒絕。喝了點小酒的張某越說情緒越難控制,與王某發生口角。王某的鄰居李某見勢不妙,為了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趕忙上前來做雙方的工作,試圖緩和緊張的氣氛。不料張某認為李某多管閑事,竟然將矛頭指向了李某,繼而與李某發生爭執,借著酒興的張某手持無底爛啤酒瓶追到李某的店里將李某的面頸部劃傷,致愈合傷口達13厘米,經法醫鑒定,其傷情屬于輕傷。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張某當庭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