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中法院審結首例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案
作者:李佩紅 姚婷 發布時間:2011-04-28 瀏覽次數:746
近日,揚中法院審理一起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案,此案是近幾年來該院審理的同類案件中的首例。
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間,被告人孫某、劉某未經主管部門許可,擅自購買鹽酸并向未辦理《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的多家單位銷售。其中,被告人孫某非法銷售鹽酸339.22噸,被告人劉某非法銷售鹽酸9噸。
揚中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劉某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而擅自出售制毒物品,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鑒于兩被告人不知鹽酸可作為制毒物品,且本案中兩被告人所銷售鹽酸的對象均為電鍍企業,該企業將鹽酸也均用于電鍍業務,未造成制毒的社會惡果,故本案的兩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不大,對社會也未造成較大的危害性。在庭審中,兩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故法院結合兩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對其適用了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