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日,無錫中院當庭宣判了一起因克隆卡冒領存款引發的糾紛。

 

20094月,肖某冒充醫院工作人員,向經營布店的邵某謊稱醫院需訂購大量床單被套,帶領邵某到醫院簽訂合同。途中,邵某在肖某要求下到銀行辦理信用卡1張。辦卡過程中,吳某伺機偷窺到邵某設置的密碼。隨后,肖某將邵某帶到醫院財務科,將事先等候在門口的劉某介紹為財務科科長。劉某要求查看邵某的身份證和銀行卡,并趁其不備,使用隨身攜帶的刷卡器復制了卡內的信息資料。劉某提出讓邵某在銀行卡上存入10萬元之后再簽訂合同。當天,邵某即往該卡內存入10萬元,并電話通知了肖某。肖某、劉某等人隨即利用復制的信息克隆了銀行卡1張,在ATM機上通過轉帳和提現將邵某卡內存款全部取走。案發后,劉某等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但10萬元贓款未能追繳。邵某遂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返還其存款10萬元及利息。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在ATM自動取款機上取款,必須有銀行卡及相應密碼,缺一都不可能取到款。導致邵某銀行卡中10萬元被取走的原因是邵某在辦卡過程中未盡注意義務而被他人偷窺密碼,以及其未能妥善保管銀行卡而被他人復制了卡內信息資料。犯罪分子利用復制卡和偷窺的密碼,在ATM機上將10萬元取走,該財產損害結果應由犯罪分子負責退賠。邵某未能做好保密,被犯罪分子利用,應承擔相應責任,銀行不存在過錯,依法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一審法院駁回了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邵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密碼被偷窺的時間在辦卡時,地點在銀行營業場所,同時銀行對偽造的信用卡沒有鑒別能力,足以說明銀行對此具有重大過錯。

 

無錫中院經審理后認為,邵某在辦卡時明知周圍有人,但未盡到應有的謹慎義務,沒有采取一手遮擋一手輸入的方式設置密碼,疏忽大意是導致其密碼被泄的主要原因。而犯罪分子能在邵某辦卡時偷窺到密碼,也說明銀行的安全服務保障存在隱患。邵某輕信犯罪分子所言,對明顯存在漏洞的說辭未加甄別,被犯罪分子伺機復制了其銀行卡內信息資料,對此,其負有全部責任。復制的銀行卡,不是真實的權利憑證,卻通過了銀行計算機系統的認證,說明銀行計算機系統存在重大缺陷,不能擔負起鑒別銀行卡真偽的義務。據此,無錫中院酌情判定銀行向邵某賠償存款損失4萬元及相應利息。

 

保護存款安全是儲戶與銀行雙方共同的義務。作為儲戶,應當嚴格保管好自己的存折、銀行卡、賬戶信息及密碼;而作為儲蓄機構,應嚴格按照法定或約定的方式向取款人付款。如果克隆卡能夠通過銀行交易系統進行交易,可能的解釋只能是銀行卡技術含量太低或計算機系統存在重大缺陷。因此,提高銀行卡防偽性能,提高銀行卡系統信息的安全性,都是銀行需要正視并投入人力、財力著手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