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款付給前妻引糾紛
作者:邢軍 朱秀芹 發布時間:2011-04-28 瀏覽次數:636
因買方不知情,而將購房余款付給了賣方的前妻,導致賣方不認可而對簿公堂。近日,泗陽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丁勇與妻子黃小梅在一處商業街購買了兩間門面房,后來兩人感情不和而協議離婚,雙方協商這處門面房歸丁勇所有。不久,丁勇將門面房賣給了張斌,因房產證上只有丁勇的名字,買賣合同上黃小梅并沒有簽字,張斌當場支付了一部分房款。辦理過戶手續時,黃小梅也在手續上簽了字。幾天后,張斌將40萬元余款存了一張存單,在丁勇姐姐在場的情況下交給了黃小梅。沒有拿到房款的丁勇對于黃小梅領取的40萬元不認可,認為已經離婚,根據合同相對性,該款應當支付給自己才算數,遂起訴至泗陽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丁勇的離婚情況并未向被告告知,導致被告將房款付給了原告前妻,遂認定被告支付黃小梅的40萬元視為向原告丁勇支付,對丁勇產生法律效力。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