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萬借條是真是假? 雙方請出測謊儀確定
作者:曹味東 馬瓚 發布時間:2011-04-28 瀏覽次數:673
靖江市民王某拿著一張借條起訴朋友倪某要他還10萬元借款,倪某承認借條正文是自己所寫,落款“倪某”不是自己所寫,倪某解釋說,當時談借錢條件時發生分歧,錢沒有借到,所以未簽名落款。王某卻堅稱倪某向自己借了錢。這起普通的民間借貸案,撲朔迷離,靖江法院最后根據雙方的意愿就各自陳述的借條形成過程進行了測謊,并以雙方以測謊結果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的約定,審結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手握借條起訴朋友還錢
王某與倪某是朋友。去年6月的一天,王某持署名具借人“倪某”的借條原件一張,到法院起訴要求倪某還款100000元。借條內容為:“今借到王某現金壹拾萬元(100000.00)整,現有一輛桑塔納作抵價借期一個月,如到期不還車歸王某所有。倪某。2009年6月15日。”
法庭上,倪某喊冤:“借條正文內容是我所寫,但由于寫的時候對借款的條件未談攏,錢沒有借成,我就走了,后面我的簽名及日期是王某在我留下的借條上添加的,并非我所寫。”
對倪某的說法,王某很是憤慨,他向法庭陳述了借條形成的經過:“ 2009年6月15日,倪某打電話給我,說他的工地上要交租金和買設備再向我借款50000元,一個月內連同以前借的35000元一起還我。還要我把以前他寫的借條都帶上,他出10萬元的借條給我,并用他的一輛桑塔納轎車擔保。當日,我帶了50000元現金及35000元的借條來倪某住處交給了他,他把早已準備好借條交給了我。我實際借給他是85000元,15000元算利息。以前的借條交給倪某后,他當場撕掉了。后來借款到期后,我每次催要,他總是今天拖明天,明天拖后天,現在借款快一年了,仍不見倪某還錢,才起訴他的。”
倪某指責王某在撒謊,并表示,如果王某堅持借條是我所寫,我申請對簽名、日期進行筆跡鑒定。王某不同意,認為借條沒有當著我的面書寫,很可能是倪某事先作了手腳,是別人代他簽名、書寫日期的。筆跡鑒定結果肯定對自己不利,堅決不同意筆跡鑒定。
雙方請出測謊儀確定案件事實
這筆錢到底倪某有沒有借到?法院一時難以對事實作出準確認定。
王某提出,既然倪某不承認向我借到錢,我申請對借條形成的過程進行用用測謊儀進行測謊。倪某為表示自己清白也同意。
法官向雙方釋明,測謊結論并不屬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范疇,僅有測謊結論,而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是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只是作為法官審判中參考。
但雙方一致同意就借條形成經過進行心理測試并以測試結果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
法庭依據測謊結果判決原告勝訴
雙方共同選擇南京師范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雙方所述借條形成進行心理測試,去年9月,南京師范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運用測謊儀對雙方進行心理測試,結果表明,接受測試時,原告王某心理反應基本正常,通過測試;被告倪某心理反應異常,未通過測試。
法院根據雙方達成的以測謊結果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認定倪某向王某借款85000元。對于原告王某要求倪某支付借款利息15000元,并沒有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4倍,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最后,判決被告倪某歸還原告借款及利息共計10萬元,在判決生效后15日內給付。
判決生效后,倪某未上訴。
法官點評:目前測謊技術引入民事案件并不鮮見,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測謊結論并不屬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范疇,僅有測謊結論,而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是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測謊結論僅作為法官定案時參考。本案由于原告提供的借條存有瑕疵,且雙方對借條形成經過陳述不一致,在無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借款事實難以查明。原、被告都同意對各自所述的借條形成經過進行心理測試并以測試結果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該意思表示是雙方當事人認可爭議的解決方案,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因此,法庭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本案以測試結果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并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