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鹽都法院受理了一起要求確認收養協議無效的糾紛。讓審判人員哭笑不得的是——在收養關系存續的20年間,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竟然未曾謀面,更不要說共同生活。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戚某于19911123日,與陳某的祖父簽訂了一份收養協議,雙方約定:陳某送由戚某收養,陳某祖父支付戚某2500元補償金。說到這里,大家可能有點疑惑,怎么陳某的祖父不僅不寶貝自家孫子,還花錢將他送給別人收養呢?原來,陳某的祖父是為了解決陳某父母的計劃生育罰款才簽訂此收養協議的,而并未將陳某送到戚某家中收養,所以這對“父子”才會從未謀面。一晃二十年過去了,戚某年事已高、無其他生活來源,腿部又有殘疾,想要申請“五保”,這時候麻煩出現了。戚某才將這名不副實的“兒子”起訴到了法院,要求確認收養協議無效。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陳某并未在戚某名下進行收養子女戶籍信息登記,而是登記在陳某祖母的名下。陳某的父母對陳某祖父與戚某之間簽訂的協議并不知情,陳某也同意將收養關系解除。

 

本院認為,戚某與陳某祖父簽訂的收養協議,并非陳某生父母的真實意思表示,事后陳某生父母亦未追認,且也未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故依法支持戚某要求確認收養協議無效的請求。到此,這樣一出為了規避計劃生育政策而造成的鬧劇,才在20年之后得到解決;戚某也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