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心工程款被扣除 私刻被掛靠單位章
作者:陳凱 季錫聰 發布時間:2011-04-27 瀏覽次數:686
日前,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金星、黃威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2008年3月10日,張某以江蘇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與某汽車配件有限公司簽訂新廠房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于同月18日與上述建設公司簽訂該工程項目內部承包協議,后與黃某口頭約定合伙承建該工程。7月21日,黃某收到汽車配件公司支付的工程款367.5萬元匯票后,因擔心被建設公司扣除張某的有關款項,即與張商量私刻建設公司財務專用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私章對匯票進行背書轉帳,同日張某請人偽造了財務專用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并由張某將該367.5萬元匯票和二枚偽造的印章送至銀行對該匯票進行背書入帳轉帳處理。9、10月,黃某又將汽車配件公司支付的102.809萬元、490萬元二筆工程款銀行匯票送至銀行,用上述偽造的印章進行背書轉入個人帳戶。經物證鑒定,上述三張銀行匯票背書人簽章欄所留財務專用章印文均系偽造。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金星、黃威故意偽造公司印章,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均應當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