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你,法官,我們會永遠記住你的恩情!”拿到案件執行款的被害人李某妻子已經泣不成聲了。

 

原來,200910月的一天早晨,肇事者陶某駕駛著一貨車,沿104國道由石獅往句容方向行駛,與前方橫穿道路己至路中央的行人李某發生碰撞,后經醫治無效死亡。事后,雙方就人身損害賠償問題相持不下。李某的妻子張某及女兒只得訴至法院,要求陶某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47萬余元元,并要求車輛掛靠營運的某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09月,經法院一審判決,陶某賠償李某22萬余元,減去已支付的金額,還需實際賠償20萬余元,并支持了張某要求陶某所掛告的某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雖然判決生效了,但事情并未就此了結,陶某負擔不了二十余萬的賠償款,其掛靠的運輸公司又拒不履行義務,張某已年逾古稀,平日靠丈夫李某在工地做點小臨工及女兒贍養得以維持基本生活,李某的住院費再加上喪葬費都是向親朋借來的,生活極其困難。張某于20112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受理后,執行法官詳細閱卷,了解案情后立即向陶某及運輸公司負責人送達執行令、傳票,經查,陶某的家庭無力償還這二十多萬元的賠償款,而且,其長期外出打工,杳無音訊,另查明,其所掛靠的運輸公司已經倒閉,負責人也下落不明,據此,此案變成了一樁死案,一想起受傷者家庭的悲慘情形,執行法官的心里就像壓上了一塊大石頭,可是,執行法官并未就此放棄,通過多方走訪、調查,終于得知了一個好消息,該運輸公司在海寧某公司有其股權,執行法官一刻不敢耽擱,于4月下旬驅車奔赴海寧。

 

執行難,異地執行更難,人生地不熟,執行法官靠著多年出差辦案的經驗,手拿地圖研究出行路線,在到達海寧后,看看時間,工商局還未下班,于是,執行法官不顧長途跋涉,來不及放下行李,直奔工商局,經查詢,運輸公司確實在海寧某家公司有股權,于是立即查封了該股權,受害人家屬權益得以維護,獲取賠償終將有望,此時,執行法官終于可以放下壓在胸口的一塊大石頭,長長的吁了口氣,想著那張當事人滿布愁云的臉得以舒展,雖然一路上既苦又累,但一切都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