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承包違法招用勞動者 發包承包連帶賠償
作者:陳燕 張錢? 發布時間:2011-04-27 瀏覽次數:867
某建設公司將室內砌墻工程發包給劉某,劉某又雇傭了陳某工作。2008年12月15日,陳某在粉刷內墻時墜落受傷。
傷愈后,陳某將建設公司與劉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日前,濱湖法院審結了該案,一審判決某建設公司與劉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審理該案的法官介紹說,雖然劉某與某建設公司并無直接的勞動關系,但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勞動合同法》第94條對這一問題作了進一步規定,即個人承包經營違法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本案中承包人劉某應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承擔用人單位所應承擔的各種賠償責任;同時,前手有用功資質的某建設公司也存在過錯,應與承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某建設公司與劉某均須承擔工傷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