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張明寶”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獄中開庭
作者:壇法 發布時間:2011-04-27 瀏覽次數:754
3月5日下午,金壇法院民一庭由庭長吳衛東組成的合議庭驅車百公里,在南京監獄公開開庭審理了金壇某中學訴被告某保險公司和“常州張明寶”李羅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
2010年1月19日晚,被告李羅斌醉酒駕車,致使金壇某中學四名學生2死2傷,其中1人重傷住院近一年。事故發生后,金壇某中學為妥善處理事故,與死者和受傷學生家屬達成協議,替李羅斌和保險公司墊付各項賠償費用一百余萬元,李羅斌也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常州中院判處無期徒刑,并在南京監獄服刑。為追回代為墊付的費用,金壇某中學將李羅斌和某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庭審中,被告李羅斌態度非常誠懇地辯稱,我承認自己的罪過,對不起受害人。感謝原告為我墊付的賠償款,該款項我愿意返還給原告。但我在服刑階段,家中經濟條件困難,暫無力支付,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則辯稱,李羅斌的轎車雖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但該交強險的賠償主體應當是被保險人李羅斌或受害人,而不是原告,故原告的主體不適格。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羅斌的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因李羅斌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交強險限額內的賠償責任。因四受害人系原告中學的學生,為便于事態的平息,切實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在兩被告未支付賠償款的情況下,原告代為墊付相關賠償款,符合法律規定,故原告與四受害人父母簽訂的協議符合法律規定,原告也因此取得了向兩被告追償的權利。近日,金壇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保險公司給付原告交通事故墊付款人民幣120000元,判決李羅斌給付原告交通事故墊付款人民幣1016160.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