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人吳某某與被告人周某某夫妻關系,兩人在2007年起經常為家庭瑣事爭吵打架。20071220日夜,被告人周某某深夜后回家,雙方又因瑣事發生爭吵,繼而動手打架,被告人周某某在雙方打架過程中致自訴人吳某某右手環指近側指節粉碎性骨折。經法醫學鑒定,自訴人吳某某之損傷已構成人體輕傷。吳某某受傷后,先后至常熟市廣仁醫院、常熟市辛莊衛生院進行治療,所花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7056.06元。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由于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行為造成了自訴人吳某某的經濟損失,應予以賠償。鑒于本案的起因上,自訴人有一定過錯,應自行承擔上述賠償款中的10%,由被告人周某某承擔上述賠償款中的90%,計人民幣6350.45元。法院對被告人周某某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同時判令被告人周某某賠償自訴人吳某某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人民幣六千三百五十元四角五分。

 

法官說法:本案是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之所以說特殊,是因為原被告身份關系特殊(系夫妻關系),本案判決被告人周某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大家比較容易理解,但對判決被告人賠償自訴人經濟損失,很多人難以理解和接受。根據《婚姻法》,因對方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而提出索賠的,只能在離婚訴訟的同時進行。而本案中,妻子控告丈夫的時候,兩個人的婚姻關系還在存續期間,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一般不予受理或駁回訴請,司法解釋之所以否定單獨提出婚內賠償請求,目的是為了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同時,按照傳統觀念,夫妻之間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很多人認為如果判決丈夫賠錢給妻子,這等于把錢從左口袋拿到右口袋,無賠償的本來意義。

 

本案的判決打破了傳統觀念,也突破了相關的司法解釋,但該判決,有其法理依據,同時具有非常積極的現實意義。

 

第一、這種賠償不僅僅是一個財產的賠償,還是一種是非的認定,更是一種行為性質的界定,這等于確認了被害人的權利。法律評價被告人周某某的行為是錯的,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從經濟上給受害人一定賠償。

 

第二、從現在的情況來看,夫妻的財產,雖然絕大多數的夫妻都是共同財產,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的財產是有嚴格的界限和標準的,《婚姻法》明確規定:有一些財產它屬于個人的。比如婚前的財產,還有一些遺囑或者贈予合同上,指定歸一方所有的這樣的財產等等。在這個問題上,離婚的時候它就有意義了,或者說當他們財產分割的時候那就有意義了。

 

第三、我國《刑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我國《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這條是適用所有的公民,并沒有把夫妻排除在外。

 

第四、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出現人身損害賠償,法院應當受理,對受害人的損失也應當賠償,且受害人就此獲得的賠償,應視為夫妻一方的婚后個人財產,這樣一來,既是對施暴者的制裁,達到懲罰、教育的目的,又能起到保護、撫慰受害人的效果,使被害人的權利得到恢復和補償,從而為夫妻間享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