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均無過錯,但又確實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嚴重損害后果,受害人的人身損失如何來分擔呢?近日,平江法院根據公平責任規則妥善處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原告夫婦兩人有一女賈某,系蘇州某公司員工,被告彭某在該公司任經理。20105月份,被告彭某駕駛車輛帶領包括賈某在內的員工到黃山旅游,在返回蘇州的途中,因車輛爆胎引起車輛失控,導致乘車人賈某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該事故系交通意外事故,駕駛人彭某及乘車人均無責。后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彭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損失共計50多萬元。被告彭某辯稱在事故中無責,請法院依法判決。

 

平江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雙方當事人均無過錯,且不屬于無過錯責任適用的情形,但事故的發生在客觀上確實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基于公平正義之理念,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分擔損失。最終根據我國公平責任規則,判決被告彭某分擔70%的損失,原告自行承擔30%的損失。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認為法院處理得公平合理,表示愿意服從判決。

 

平江法院本著有利于安定團結的精神,根據公平正義之理念,妥善地處理了該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避免了雙方矛盾的進一步激化,依法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實現了社會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