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因工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發放工資、繳納保險、支付傷殘津貼并給付加付賠償金,依據當時審判政策,秦某加付賠償金的訴求需勞動部門先行作出處理。秦某在解決其他民事爭議后向勞動部門申請要求責令用人單位給付加付賠償金,勞動部門認為法院已審結工資爭議,且依據新司法解釋該訴求(加付賠償金)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據此未予答復。秦某遂以勞動部門未履行法定職責為由提起行政訴訟。

 

2010914施行(原告民事訴訟之后)的司法解釋《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此前原告與單位的工資糾紛已經司法裁決,其加付賠償金訴求未獲支持,目前難以單獨就加付賠償金提起民事訴訟,但新司法解釋導致原告通過行政監察渠道主張訴求存在較大障礙。

 

面對這起行政爭議、民事糾紛相互交織且涉及司法解釋溯及力問題的復雜矛盾,該院制定實施“行民合一、協調化解”的一攬子解決方案,主要通過多方協調的方式,在解決行政爭議的同時,幫助當事人維護合法民事權益。該院多次與勞動部門、用人單位進行聯系,積極開展釋法宣傳,詳細講解立法意圖和趨勢,明確指出相關方面在處理糾紛過程中的錯誤觀念和細節瑕疵;多次與原告進行交流,對其訴訟請求和相關要求,從情、理、法的角度逐一加分析判斷;多次組織三方開展協商,幫助制定調解化解方案,努力促成各方達成一致,最終用人單位主動認可了原告要求給付加付賠償金的基本訴求,并為原告補繳了拖欠社會保險金,原告撤回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