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緩解期 搶錢財限制責任
作者:陳凱 施恩銀 發布時間:2011-04-26 瀏覽次數:631
日前,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金華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一千元。
2010年8月2日晚,家住啟東市呂四港鎮的李某為劫取財物,至匯龍鎮城西村石某宅,持磚塊踢門入室,采用卡喉嚨、用磚塊砸頭等手段,對租住于此的被害人葛某實施毆打,葛某大聲呼救,李某因心里害怕逃離現場。被害人葛賽云的傷情經鑒定為輕微傷。另查明,經鑒定,李某罹患精神分裂癥,在實施犯罪行為時處于緩解不全狀態,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金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戶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搶劫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金華在實施犯罪行為時,處于精神分裂癥的緩解狀態,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