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所有權確認糾紛案,判決確認房屋屬原告韓某個人財產,歸原告韓某所有。

 

1997年,韓某父母購買了一套房屋。20028月,韓某與孫某登記結婚,婚后一直居住在韓某父母所購買的房屋內。因孫某經營困難需要貸款抵押,韓某的父母于2003128日將室房屋贈與韓某,并于同日對贈與行為進行了公證。20061017日,韓某與孫某離婚,雙方就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等進行了協商處理,但對該房子一直未作處理。去年4月,韓某準備再貸款,房屋交易所要求孫某和韓某雙方簽字,孫某拒絕簽字,為此韓某將孫某告上法庭確認所有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韓某的父母贈房與韓某,并經啟東市公證處公證,該贈與行為合法有效。原告父母的贈與行為雖發生在原告婚姻存續期間,但在贈與書中明確表示,房屋贈與原告一人所有,該房屋應屬原告個人財產,故對原告的訴請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