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頭孢死亡 醫方賠償40%
作者:韓正元 孫冬花 發布時間:2011-04-26 瀏覽次數:762
76歲的劉老太到診所看病,因注射頭孢過敏搶救無效死亡,老人的兩個子女作為原告將診所負責人李某起訴至法院。4月22日,徐州鼓樓法院開庭審理了該起案件,并判決李某賠償老人搶救及死亡產生的各項費用的40%共計102652元。
8時靜脈注射
2010年7月27日上午8時許,原告母親劉老太因“咳嗽、痰多、喘,三十年哮喘史”到被告內科診所就診,接診醫師予0.9%NS250ml+頭孢曲松鈉3.0g+地塞米松10mg,0.9%NS250ml+氨茶堿0.25g靜脈滴注。在靜脈滴注5分鐘后,劉老太突然劇烈咳嗽、有痰,遂停止輸液,同時撥打120急救,予氯化鈉靜脈滴注,地塞米松15mg、非那根50mg靜脈推注。
9時30分經搶救無效死亡
8時47分徐州市急救醫療中心救護車到達內科診所,急救病歷記載:20分鐘前輸注頭孢后患者咳嗽,面色青紫、口唇發紺、頸動脈搏動消失,無呼吸心跳。8時53分徐州市急救醫療中心救護車將患者送至醫院,9時30分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醫療鑒定:醫方搶救措施不到位是患者死亡的次要因素
2011年1月18日原告訴至鼓樓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各項費用合計256330元。經法院委托對內科診所的醫療行為有無過錯、因果關系以及原因力大小進行鑒定,鑒定機構于2010年12月31日出具《醫療損害鑒定書》,結論為:患者的死亡主要與突發的過敏性休克有關,醫方在搶救過程中措施不到位也與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是患者死亡的次要因素。
法院判決:醫方承擔40%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給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根據雙方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鑒定機構出具的《醫療損害鑒定書》中的鑒定結論,造成二原告親屬劉老太死亡的主要因素為突發的過敏性休克,被告作為醫方在搶救過程中措施不到位也與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是患者死亡的次要因素。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衛生廳《關于醫療損害鑒定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的規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酌定被告應賠償原告訴請中合理損失部分的40%,其余部分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