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是公共醫療服務機構,牽涉群眾的生命安全;一方是患者家屬,對親人的死亡悲痛萬分。如何處理好兩者之間的矛盾,盡力化解雙方的糾紛,讓這件醫患糾紛案件成為為典型可供后人參考,承辦法官在處理時絞盡了腦汁。

 

孫某是金湖縣一名退休工人,某日因忽然因頭疼休克被家人送往該縣人民醫院搶救治療,在進行ct檢查后返回急診室途中呼吸停止,經搶救無效宣告死亡。孫某家屬認為是醫院不盡力搶救導致患者死亡,并在病歷上進行涂改意圖掩蓋錯誤;醫院則認為患者的死亡是其自身病因造成,醫院已經盡到了責任。經鑒定患者死亡原因是腦干大量出血,不構成醫療事故。

 

金湖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被告方對病歷進行了涂改和添加,導致雙方對病歷的真實性存在異議,致使鑒定機構不能作出鑒定結論,對此,被告應承擔不利的后果。被告作為縣級公共醫療服務機構,在診療過程中應與患者及其家人多交流溝通,說明病情的治療措施,妥善處理好與患者及其家人的關系,爭取患方的理解,但被告方卻在診療過程中與患方溝通方式不妥,導致患方的不理解,以致雙方產生糾紛。根據具體案情,被告應對患者死亡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最終酌定判決賠償9萬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