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兒成人卻拒絕養老,讓兩位古稀老人傷透了心。2011421日,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對一起贍養費糾紛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王成剛、王成強自2011年起每年各給付二原告王學明、樊麗蓉1500元贍養費,于每年的1231日前給付當年的贍養費。

 

經審理查明,二原告生育兩子一女,現均已成家立業,且有贍養能力。二原告年老體衰,無生產能力,其承包責任田也分給兩子耕種,自2009年起兩子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使二原告的生活難以為計。因二原告與長子王成剛、次子王成強之間產生贍養費糾紛,經村委會調解不成,故訴訟來院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自2011年起每人每年各給付贍養費1500元。另查明,二原告均系農村居民,2010年江蘇省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為6543元。

 

法院認為,敬老、養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子女贍養父母是其應盡的法定義務。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本案中,二被告均有贍養老人的義務,且有贍養的能力,結合我市農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水平。二原告要求二被告每人每年各支付贍養費15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遂根據案件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前述判決。(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