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愿意當信訪老戶,但我的拆遷安置房沒有兩證,拆遷公司的做法實在太讓人氣憤!”無錫市民陳某為房屋拆遷糾紛已經奔走了6年,不禁感慨道。

 

20059月,陳某與某拆遷公司就房屋拆遷合同糾紛向無錫南長法院提起訴訟,經審理,法院判決陳某將拆遷房交由拆遷公司拆除;拆遷公司安置陳某一套房屋,并支付一次性臨時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搬家補助費、獎勵費等共計人民幣14000元。后陳某不服,向無錫中院提起上訴。200512月,陳某與拆遷公司在上訴期間就拆遷安置房屋事宜達成和解協議,約定:拆遷公司為陳某在3年內辦理好房產證、土地證,如到期沒有辦好上述證書,拆遷公司愿意自2008122日起,按日給付陳某經濟損失100元。和解協議簽訂后,陳某撤回上訴,并將房屋交付拆遷公司實施拆遷。

 

然而房屋拆除后,拆遷公司并未在規定時間內給陳某辦理房產證、土地證,也未履行約定的經濟損失。之后,陳某多次到拆遷公司就和解協議進行交涉,但拆遷公司以人事變動、經費缺乏等原因將陳某拒之門外。為此陳某又多次去信訪辦、法院上訪,并多次向市人大、市政府寫信,要求拆遷公司履約。

 

今年4月,陳某就拆遷公司未履約一事向無錫南長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拆遷公司賠償自200512月至今的經濟損失9萬余元。法院采用訴前調解形式,多次上門做拆遷公司工作,最終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拆遷公司支付陳某從200812月至今所產生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85000元。持續了6年的信訪老案,終于在南長法院的訴前調解中結束。

 

“謝謝你們為我主持公道,讓我以后可以安心生活,不用再憋著一股怨氣,謝謝南長法院!”事后陳某緊緊握住承辦法官的手說道。

 

“信訪老案是我院重點關注和排查的隱患,對于這類糾紛,我院按照‘案結事了、息訴罷訪’的工作要求,堅持一案一策,做到有的放矢,強化與當事人之間的溝通和協商,盡快將糾紛化解在萌芽,解決在基層。”立案庭庭長劉一剛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