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啟東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某物業管理公司返還原告孫某等20戶業主裝修押金每戶2000元,合計40000元。

 

200972日,某物業公司作為甲方,孫某作為乙方訂立了房屋裝修裝飾管理協議書一份,雙方約定乙方在對其房屋進行裝修裝飾時,必須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請,并填寫“室內裝修申請書”,經同意后領取室內裝修許可證方可施工;乙方在辦理裝修申請手續時需交納2000元裝修押金,裝修結束后,經驗收符合協議約定和裝修管理規定的,憑室內裝修申請書及許可證一年后返還1000元,其余1000元在業主入住三年后返還等條款。其余19戶業主與某物業公司簽訂了相同的房屋裝修裝飾管理協議。孫某等20戶業主每戶向某物業公司交納房屋裝修押金2000元。20103月底,孫某等業主裝修完畢后向物業公司要求退還押金,但物業公司未能退還。2011120日,孫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間訂立的房屋裝修裝飾管理協議的主要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但協議約定1000元裝修押金在業主入住三年后返還的條款,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權,因此,該條款無效。原告裝修完畢后被告理應按照約定返還給原告裝修押金,被告無證據證明原告等業主的裝修行為違反了國家的相關規定,被告繼續占有原告裝修保證金于法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