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418日,銅山法院對一起因右側超車致人死亡、公安機關未作出事故認定書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作出判決:被告劉某在承擔交強險范圍內的110000元死亡賠償金基礎下再按同等責任承擔63586元,共計173586元。

 

2008427日早晨650分許,原告夏某騎著一輛二輪摩托車載著其妻子王某由北向南正常行駛在203縣道上。不料禍從天降,同方向行駛的一輛機動三輪車從摩托車后方右側超車時致夏某和坐在后座上的妻子王某受傷,妻子經銅山區郭集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肇事的機動三輪車事發后逃逸。后經公安機關調取該路段車輛出入監控錄像后證實,在事故發生前后該路段僅有一輛牌照為CMRXXX號機動三輪車由北向南行駛過,遂鎖定該車,經核查車主是劉某。但是,發生事故的區域并無監控錄像,夏某將妻子送往醫院后才報警,現場無法勘察,因此公安機關作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結論為:現無法查證該起交通事故的事實。雖然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進行事故責任劃分,但損害是事實,法院依然應加以定奪。主審法官根據原被告雙方和目擊證人的陳述,加以甄別,認定鑒于肇事機動三輪車從右側超車和受害方二輪摩托車無牌照且乘車人未戴安全帽的情況,雙方應對該起事故承擔同等責任。由于肇事車輛未購買交強險,所以應在承擔交強險范圍內的110000元死亡賠償金前提下再按同等責任承擔63586元,共計1735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