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村建設正如火如荼開展起來,漂亮的康居示范村使得農村的景象煥然一新。但也出現了一些康居房屋買賣糾紛,如康居房是否可以預售呢?2011420日,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康居房屋預售合同糾紛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原、被告之間達成的購房協議無效;被告江蘇鵬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退還給原告苗祥偉購房款40000元及利息,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經審理查明,2009年,被告江蘇鵬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通過競標取得泗洪縣某鄉康居示范村建設承建權,并對外預售。200985日,原告與被告協商購買被告承建的徐寧路從南向北第一排第一幢房屋,同時原告預交購房款40000元,1124日補換票據。后被告在開工前,鄉政府擔心工程不能如期完工,將住宅部分(含原告預定的房屋)收回由鄉政府自建,致使原、被告的約定不能履行。被告同意退還原告的購房款,但對于是否應當賠償,雙方發生糾紛。本案經調解未果。

 

法院認為,被告以收購房款的形式,將其欲承建的房屋預售給原告所達成的房屋買賣協議,因康居示范村不屬于開發的商品房,不能在未建成前預售,故該協議無效。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購房款并承擔利息,予以支持,但利息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原告主張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賠償損失40000元的請求,因原、被告之間的協議無效,且出售的房屋不屬于開發的商品房,不能適用該條的規定,不予支持。遂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前述判決。(文中公司、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