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無錫濱湖法院一審判決了一起行賄案,被告人王某犯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王某是外來無錫的一名個體經營者,在不具備營業執照的情況下,非法從事墻面噴漿工程業務。20081月王某通過朋友認識無錫市濱湖區質監管理二科質監科長張某,之后王某經常邀請張某吃飯等,飯桌上王某談及自己是做墻面噴漿工程,希望能做成幾個項目,并且會給予豐厚酬謝金。在與王某幾次交往后張某覺得王某為人可信、闊綽,便答應與王某合作。此后,于20086月至20107月期間,張某利用對轄區內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的職務便利,先后向南通某建筑公司無錫分公司、江蘇省某建設工程集團公司等建設單位的項目人員介紹、推薦王某,并給予王某承接上述建設單位承建的無錫“太湖國際社區”、濱湖區“瑞希苑”小區、“水鄉苑”小區等工地的墻面噴漿工程。期間王某先后15次以“感謝費”名義向張某行賄共計119500元。20108月,濱湖檢察院馬山檢察室在查辦張某受賄案件過程中,發現王某涉及行賄被抓獲。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鑒于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本院認為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依法宣告緩刑。

 

法官點評:勿因善小而不為,勿因惡小而為之,古人給我們留下很多寶貴的經驗教訓,但今日的我們忽視了古訓的精神,本案中王某正是缺失了這種精神。給國家工作人員送禮的行為,看似微小并且不具備很大的社會危害性,可是這種舉動是滋生社會腐敗的源頭,嚴重違背了我們國家的法律。當今社會經濟迅速發展,各類犯罪日益顯現,行賄犯罪日趨頻繁,尤其是商業行賄,行賄者之所以不惜重金向有關單位或個人行賄,為的就是獲取行賄數額幾倍乃至幾十倍的利益。為此,司法機關在打擊行賄犯罪時,對那些企圖通過行賄手段而獲取利益的行賄者,應給予嚴厲的經濟處罰,增加其犯罪成本,從源頭打擊行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