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句容法院一審審理了一起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楊某等三名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55月,三原告向被告句容市某房產公司支付了購房定金,余款按買賣合同在2006年拿鑰匙全部交清,等拿到房子后才發現房前有兩座變電站,而變電站距離自己的房子很近僅有1.5米。在入住后,三原告深感變電站的噪音已經嚴重影響了自己的日常生活,使三原告的情緒、思維及靜修都受到了嚴重的干擾;并認為家中的空氣都帶有嚴重的電磁輻射干擾,通訊遭受嚴重干擾,信息業務無法使用。因此具狀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將變電站搬遷到合適的地方,排除電磁輻射污染,并賠償三原告的損失。

 

開發商認為變電站是委托了正規的設計公司涉及并有句容市供電公司安裝的,自己已經盡到了該盡的責任了。而供電公司認為變電站產權不是自己,放置位置也并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此事和自己沒關系。

 

法院最后審理認為三原告對小區內存在的變電站長期存在噪音污染及電磁輻射對其生活造成的影響,應當舉證證明上訴變電站的存在使三原告受到損害的事實或者發生損害的現實危險的相關證據,因三原告舉證不能遂依法作出駁回三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析法:此案屬于環境侵權案件,只有受害人提供初步證據蓋然性的證明因加害人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事實,舉證責任才能轉移到加害人一方,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