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420日,經灌南法院長茂人民法庭主持調解,王某等22名民工與某鋼鐵企業達成調解協議,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鋼鐵廠當場向每名民工支付1000元經濟補償金。該起老板欲通過動員員工“主動”辭職、規避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群體性勞動糾紛圓滿解決。

 

200910月份,王某等22農民與當地工業園區某鋼鐵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在某車間從事裝卸工作。期間因瑣事集體與公司發生分歧。20109月份,公司車間負責人要求22員遞交致辭申請,否則拒發當月工資,并聲稱“這是老板的意思”。在王某等人在與老板交涉過程中,雙方發生了肢體沖突,不歡而散。王某等人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未獲支持,遂提起訴訟。

 

長茂法庭受理案件后,一面做王某等人思想工作,安撫其情緒,一面安排訴前調解。征得雙方同意后,法庭邀請雙方到法庭,為雙方耐心細致地辯法析理,指出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律手續,并應支付相應補償。但公司此事處理不當,對其社會聲譽也會產生消極的影響。在調解中,公司辯解其是勸退而非強行辭退。對此承辦法官指出,辭職是職工的權利,勸退并非職工自愿,更與自動辭職不能等同,實質上勸退就是一種變相的辭退,用工人們的話講就是一種趕人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應承擔一定法律責任。經調解,最終,王某等與公司考慮到各方面的實際情況,都作出一定的讓步達成一致意見:由公司當場給付每個工人1000元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