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藏獒“襲胸” 犬主承擔無過錯責任
作者:萬小勇 王文睿 發布時間:2011-04-21 瀏覽次數:662
藏獒號稱“世界十大猛犬”之首,4月20日,慘遭藏獒咬傷胸部、手臂等處的女子李某拿到了法院的判決書,銅山區人民法院一審支持了她要求犬主王某賠償各項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
正值妙齡的李某家住銅山某鎮,一日午后她從超市購物回來途徑王某家后門時,一只大藏獒冷不丁的從一堆雜物后沖出,將李某撲到在地,當即死死咬住李某護住脖子的右臂,李某奮力掙脫,藏獒又咬向她胸口等處。所幸藏獒被鐵鏈拴住,沒有對李某造成進一步的傷害,李某被送往醫院救治,經過住院治療李某被診斷為右側尺神經損傷,隨后她將藏獒的主人王某告上法庭。
庭審中,王某表示自己在農村地區對藏獒進行圈養、栓養,符合徐州市養犬管理條例的規定,并稱是李某自己沒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在被咬前“踩到了狗”。但王某沒有向法庭提供相應的證據。
銅山法院審理后認為,侵權責任法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以上規定明確了在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中,禁止飼養的烈性犬造成人身傷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本案中王某飼養的藏獒屬于烈性犬,因此他的辯解不能作為免除或減輕其賠償責任的理由。王某主張原告李某自身有過錯應承擔本案主要責任,因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通過計算,扣除了王某已經支付給李某的前期醫療費用6683元后,法院判決:王某賠償原告李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合計6516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