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日,江蘇張家港法院對被告人孔祥隊私自處理法院查封的財產案進行了公開審理,一審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責令其退出尚未追繳的被查封的財產折價款共計人民幣35000元。

 

張家港法院在審理戴某訴湯麗娟買賣合同糾紛及韓某訴湯麗娟、孔祥隊合伙協議糾紛兩案時,依法對孔、湯兩人經營的金鑫繡花廠內總價值85000元的6臺繡花機、5臺空調進行了查封。兩案進入執行程序后,作為該財產的指定管理人孔祥隊于20106月,擅自將上述財產用于抵債、變賣,致使查封財產下落不明,申請執行人的債權不能得到清償。案發后,追繳人民幣50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孔祥隊非法處置已被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產,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