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無錫市濱湖法院一審判決了一起盜竊案,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80后男子張某初中文化,無業,曾因攜帶管制刀具、尋釁滋事、盜竊、賭博、吸毒等原因受到公安行政處罰六次。20101217日上午1030分許,張某從無錫市崇安區租住地開摩托車到濱湖區馬山工業園區那里,發現在某廠附近路邊停著一輛轎車,就走過去往車里看了看,見汽車的副駕駛座位上有塊毛巾下露出一段包的帶子,張某見四周無人。就拿出隨身攜帶的碎玻璃的工具去敲車窗玻璃,成功把玻璃敲碎后,張某拿著包騎著摩托車就往常州方向開。大概過了10分鐘左右,在一處路邊停了下車,查看包里的東西,發現包里有四包香煙,一包軟中華,三包七星,另外還有五張超市的購物卡(分別是二張大潤發的,二張家樂福的和一張易初愛蓮的購物卡,除兩張家樂福的購物卡是各500元面值外,其他三張卡面值其不清楚)。一把瑞士軍刀以及現金人民幣70元。張某把這些東西放進了自己口袋,然后把包隨手扔在了路邊。繼續開摩托車往常州方向去。到了常州武進潘家鎮那里,其就放慢車速,看周圍有無停著的汽車可偷,結果被民警發現并盤問,因張某不肯說出隨身帶著的偷來的東西的來源,就對其進行尿檢發現其吸毒后被拘留。同時無錫市公安局濱湖分局梅梁派出所接到被害人錢某報警稱其停在路邊的汽車玻璃被敲,車內物品被盜,隨即展開偵查,通過對比發現張某身上物品與錢某所丟失的涉案物品相吻合,梅梁派出所即派民警前往常州強制隔離戒毒所對張某進行審查。經訊問張某供述了其盜竊的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張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且贓款、贓物已追回并發還被害人,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地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本案中張某因吸食毒品,而產生盜竊的貪念,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以嚴厲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