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勞動合同 加倍支付工資
作者:李正暉 趙婷婷 發布時間:2011-04-20 瀏覽次數:687
近日,無錫濱湖區法院對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進行宣判,判決某單位支付給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共5000元。
王某于2010年6月4日受聘于某公司從事出納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同年9月3日,雙方補簽了一份試用合同,期限自2010年6月至4月至2010年9月4日止。雙方在試用合同中約定,王某試用期月薪為稅前2000元。同年9月4日,公司以王某不勝任會計的崗位、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了她。
之后,王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兩倍工資6000元、經濟補償金2000元等。仲裁委裁決后,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通過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形式確立勞動關系。《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已經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勞動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提供相應的待遇,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現公司違法解除與王某的勞動關系,因此,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王某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1000元(2000元/月*0.5個月)、兩倍工資4000元。為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