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逾期交房 違約金起訴得償
作者:何蘇平 朱敏慧 發布時間:2011-04-20 瀏覽次數:612
孫某和張某一前一后購買了金湖縣某知名小區的房屋各一套,約定2010年年底交房,但開發商因工期延誤,導致交房時間過了幾個月,二人自合同約定時間到期后就不時催促要求拿房,因為開發商逾期交房,都產生了不同程度的損失。孫某和張某一氣之下分別起訴開發商,要求支付合同約定的日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并承擔因延遲交房產生的各項損失,合計三萬余元。
開發商自知理虧,當庭承諾愿意支付違約金,但因二人的損失沒有有效證據證明,故不愿賠償。經過兩名承辦法官居中調解,孫某和張某都表示放棄沒有證據證明的部分賠償,與開發商簽訂調解協議,拿到了開發商的1.8萬元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