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明確和擴大了權利質押物的范圍,為銀行產品創新和業務拓展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從目前商業銀行貸款業務涉訴情況來看,許多新型的權利質押仍存在法律依據不足、操作不夠規范的問題,使銀行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

 

一、商業銀行應收賬款質押業務的現狀及特點

 

1、貸款單筆數額較大。由于商業銀行設置新類型權利質押的初衷,是為了解決建設型、生產型、能源型企業的發展資金不足、擔保難以落實的問題,故該類貸款普遍單筆貸款數額較大,高于其他貸款的平均數額。

 

2、風險控制力不足。商業銀行應收賬款質押業務通常側重于考量出資人的信用歷史和第三方債務人的還款能力,對基礎合同的真實性、履行情況、是否存在第三方債務人的抵銷權、抗辯權等方面缺乏調查,一旦涉訴又會因為缺乏其他實質性擔保導致權利難以實現。如(2010)平商初字第0116號案件銀行方就未對第三方債務人就應收賬款進行核實,對出質人的履約能力也未及時跟蹤,在出質方的主要經營人出現變賣房產的異常行為時沒有警覺,直至出質人陷入其他數起訴訟才予察覺。

  

3、質權登記公示效力不明確。現行中國人民銀行的《應收賬款質押管理辦法》沒有提及質押應當通知第三方債務人,容易產生第三方債務人不知悉應收賬款出質情況,仍向出資人履行付款義務,顯然不利于質權人利益的保護。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系統的登記也不涉及第三方債務人對基礎合同關系的抗辯,不足以保障銀行優先受償的效力和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建議和對策

 

1、謹慎選擇可質押的應收賬款。首先商業銀行應當限定應收賬款的質押范圍,盡量選擇現有已發生的而不是將來的應收賬款進行質押,對應收賬款應同時向出資人和第三方債務人進行核實和調查,確保其真實性。其次商業銀行還應當加強對出質人和第三方債務人的資信調查,積極更新對出質人和第三方債務人的履約能力、信用狀況、經營現狀等情況的調查資料,確保其及時性。

 

2、明確合同規避相關風險。出質人與第三方債務人簽訂的基礎合同對于應收賬款質權的實現至關重要,商業銀行應首先全面了解和追蹤基礎合同的履行情況,以免因出資債權的問題導致應收賬款質權的落空。其次應吸收第三方債務人作為應收賬款質押合同的當事人,明確質權人享有的權利及出資人、第三方應當承擔的義務;并對出質債權出現重大瑕疵時以及出質人怠于行使權利時質權如何實現進行約定。

 

3、完善質押登記制度。立法和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各個利益相關人的權益平衡作出合理安排:首先應當明確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效力,是否對第三債務人有約束力,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其次應當明確如在出質債權的基礎合同修改、變更、中止履行、撤銷的情況下,登記質權的效力是否隨之進行變更;再次應當明確如果出現錯誤登記、虛假登記、違規登記時,應如何分配相關方的法律責任以及對質權人的權益進行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