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日,如東法院對一起阻撓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執行案件雙方當事人采取司法強制措施,申請人顧某與被執行人徐某雙雙被施以司法拘留十四日的處罰,其中被執行人徐某系我縣一機關公務員。

 

被執行人徐某曾于200837日向申請人顧某借款人民幣29500元,約定借期三個月,到期后徐某未能及時歸還借款,顧某于20081017日起訴,經法院審理,雙方當事人于200811月初達成調解協議,約定被執行人徐某于200811月底前起歸還申請人顧某借款及利息,合計人民幣33130元。

 

因被執行人徐某未能按期履行調解協議,申請人顧某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中,法院已扣留被執行人徐某工資3萬余元。2011415日,執行法官通知雙方當事人再次到執行局確認執行余額,同時協商下一步執行方案。核對賬目剛剛開始,被執行人徐某即聲稱單位有事欲起身離去,申請人顧某急忙上前阻止并與之發生扭打,執行員數次喝令制止,兩人均不予聽從,從執行法官辦公室開始扭打,一直打到執行局辦公樓走廊盡頭,聞訊趕來的執行局長在制止扭打過程中,手背被雙方推搡致傷,血流不止。

 

由于顧某、徐某二人的行為嚴重影響了法院正常司法工作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法院決定對申請執行人顧某與被執行人徐某雙方同時處以司法拘留十四日。聽到法官宣讀司法拘留決定書后,顧某與徐某均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