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起復雜的兒媳與公婆之間的析產繼承糾紛案在泰興法院蔣華法庭的傾力調解下成功化解,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2008年,原告蔡琴(化名)與兩被告之子張明(化名)登記結婚,婚后雖沒有生育子女,但一家人的生活卻一直和和睦睦。20108月的一天,一個噩運突然降臨到這個家庭,把原本平靜幸福的家庭推入了悲痛破裂的深淵。張明在施工現場意外墜落身亡,而此時,蔡琴已懷有6個月身孕。小生命的孕育而生,給正值喪子之痛的公婆帶來了極大的心理安慰。

 

張明生前名下在泰興市與上海市各有一處房產,另有20余萬元的保險金和70余萬元死亡賠償金。賠償金后被張明父母領走。巨額的遺產,并沒有帶來多少安慰,反而加快了這個家庭的分崩離析。

 

此后不久,不知何故,蔡琴流產。得到此消息的張明父母,如同遭遇晴天霹靂。他們堅持認為蔡琴是自己強行流產,且事先未通知他們,雙方關系日益惡化,矛盾愈加激化。201012月,蔡琴將張明父母告至法院,要求析產繼承。

 

蔣華法庭受理此案后,了解到該案矛盾焦點主要是死者父母對蔡琴流產的現實無法接受,認為其行為讓他們失去了最后的希望。為妥善化解該案,蔣華法庭對該案可能引起的訴訟風險進行了評估,并拿出了切實可行的處置預案。

 

庭審過程中,兩被告(張明父母)情緒非常激動,但由于庭前準備充分,未出現失控情況。庭審圍繞兩處房產是夫妻共有財產還是家庭共有財產及張明生前是否有50余萬元的其他債務而展開辯論。

 

基于庭審查明的基本事實,承辦法官認為對當事人應該分別進行調解。考慮到矛盾容易激化,承辦法官事先與原告溝通,向其說明該案處理難度,要求其充分考慮兩被告的利益及兩處房產實際上是由兩被告出資的現實,拿出切實可行的調解方案和要求。同時承辦法官及庭上領導先后多次到兩被告所在村委會,會同村干部一起做兩被告的思想工作,宣傳《繼承法》的基本精神,認真分析兩被告在本案中可能得到財產,及其在糾紛中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在數次的耐心調解下,兩被告最終接受調解,并達成一致意見。調解結案后,為達到案結事了的效果,蔣華法庭還專門對當事人進行了回訪,在得知他們都已能夠打開心結,開始正常生活后,才最終放下心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