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蝸居”惹事端 干女兒為“居住權”拼性命
作者:尤曦紅 發布時間:2011-04-19 瀏覽次數:603
近日,經過濱湖法院院、庭兩級領導的悉心調解,一起矛盾突出的房屋遷讓案件終于妥善化解,當事人雙方握手言和,被告承諾1個月內主動遷出爭議房屋。
十多年前,被告吳某與80多歲的孤老周老太母女相稱,周老太年老多病,居住于某機床廠分配給其丈夫的30多平米的公房中,靠微薄的退休金度日。吳某為周老太請了保姆,多年為老人交房租,并租住在周老太隔壁予以照顧。在周老太病癱臥床的最后的日子里,吳某更是攜其全家給與了周老太親人般的照料,直至為老人送終治喪,盡到了如親女兒般的贍養義務。周老太臨終前以書面形式將居住的公房“遺囑”給吳某及其干外孫女陶某,并為陶某申請辦理了戶口的遷入手續。周老太在處理了這些“身后事”后,安詳地離開了人世,雖無親生子女為其養老送終,但在吳某一家的常年照料下,周老太也算體會到了兒女盡孝的人間溫暖。
今年年初,某機床廠清理其廠公有住房的權屬,將吳某一家訴至法院要求其無條件遷讓。從案件本身看,這是一起簡單的房屋遷讓糾紛,某機床廠是房屋的產權人,吳某的女兒雖然以“干外孫女”的身份遷入了戶口,但并不代表就擁有了該房屋的居住權。周老太臨終前雖留有“遺囑”,但因她不是產權人也未經產權人同意,該遺囑應屬無效。所以,從法律上講,吳某一家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不遷出該房屋。該案經兩次庭審,吳某異常激動,她如親女兒一樣給周老太養老送終,讓周老太安度了晚年,而且這個“蝸居”般的公房讓其居住也是周老太生前的遺愿,在她看來,一切都是合情合理的,“難道好心沒有好報?”吳某庭審時多次表示:“誰來趕我走,我就死在這個房子里!”
法官作出一紙判決并無障礙,但吳某一家的情緒疙瘩卻很難解開,如果該案判決后予以強制執行,很有可能引起矛盾激化。出于解決事態、停息矛盾的考慮,該案的承辦人及院、庭領導先后六次做吳某一家的思想工作,同時找到某機床廠的廠領導,看有無與吳某直接簽訂公房租賃合同的可能,該廠領導為法官解決問題的誠意所感動,最終同意一次性補償吳某裝潢補貼20000元,吳某也答應于1個月內遷出該房屋。至此,一起險些“拼性命”的房屋遷讓案終得以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