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話費時無意拾得他人遺忘在取款機中的信用卡,趕緊把密碼修改后大肆消費,1025日上午,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50000元,責令退賠被害人黃某損失63879元。

 

2008323日晚上,洪某與姜某(另案處理)在銀行ATM自動存取款機為手機充話費時,發現自己的卡無法插入卡槽,兩人看到卡槽中有一張銀行卡,遂查詢了以下卡上余額,看到屏幕顯示余額為68000余元時,兩人非常興奮。姜某建議修改密碼,洪某就將密碼改為“111111”,然后把卡取了出來。后兩人回到工作的KTV,姜某提議趕緊把卡上的錢取走,不然失主發現了會掛失的,洪某則認為買黃金比較劃算,于是兩人趕緊打車到商場首飾柜臺,刷卡購買了三條千足金項鏈和一條千足金手鏈,共計花費將近46000元。買完項鏈后,兩人又在銀行自助取款機取了18000元。取款時,姜某有點害怕,遂打電話給朋友鄭某,鄭某了解事情經過后,告訴兩人張家港這個地方不能繼續待了,兩人就給了鄭某一根黃金項鏈和6000元現金,洪某拿了一根項鏈和6000元現金,剩下的全部歸姜某。

 

分贓完畢后,姜某和洪某取了蘇州,后洪某又去了青島,20102月,警方對洪某進行網上通緝,今年6月,洪某在浙江義烏被抓獲。

 

原來,粗心的黃某在取款機上取了2000元錢后,忘把卡拿走了,當發現自己的銀行卡遺失的時候已經是24號。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洪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洪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鑒于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未得到挽回,應酌情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