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某砸死同村過家女主人后溺水身亡。兩家因賠償事宜意見相左,痛失愛妻的過某攜二女將湯某遺孀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后,以湯某遺孀賠償過氏父女醫療費、喪葬費等共計479265.7元的結果了結了此案。

 

過某與徐某生有兩個年輕漂亮的女兒,日子過得幸福而甜蜜。然而天有不測風云,2010514日,向來話不多的同村村民湯某突然用鈍器擊打徐某頭部,致徐某顱腦損傷而死亡。四天后,派出所接一村民報案稱村里河內發現一具男尸。經檢查,男尸竟然是湯某。一方面,女主人無辜喪身,過家遭遇飛來橫禍,過家父女遂起訴至法院要求湯某妻子姚某及其兒子賠償損失489031.7元。另一方面,姚某母子因湯某的死亡耿耿于懷,難以接受湯某砸死徐某的事實。姚某母子以公安機關僅認定湯某為犯罪嫌疑人而非罪犯,拒絕賠償。

 

審理中,法院了解到,案發當日,派出所接報案后,當即立案并決定對湯某刑事拘留。發現湯某尸體后,公安派出以徐某被湯某砸死,犯罪嫌疑人湯某已溺水身亡為由撤案。湯某妻子姚某在公安機關陳述中反映,湯某是個精神病患者,案發前后一段時間,湯某正處于發病期。另外,湯某兄弟及村民也證明近日湯某確有精神病發作跡象。

 

法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被侵權人徐某死亡,其家屬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已經確定湯某為犯罪嫌疑人,并決定對湯某實施刑事拘留。但因湯某溺水死亡,公安機關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撤銷該刑事案件。綜合以上事實,應當認定湯某為侵權人。現湯某有遺產,湯某妻子和兒子作為法定繼承人對湯某的遺產未表示放棄繼承,故應在所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經核算,過氏父女三人的損失共計479265.7元,姚某母子應在繼承湯某遺產范圍內全額賠償。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文中均為化名)

 

法官點評:因為一個精神病人造成兩個家庭破裂,痛失親人之時就賠償事宜還得鬧上法庭,這種事情不得不讓人唏噓。提醒家中有精神病人的家庭,一定要擔負好監護責任。那么,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到底是誰呢?《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次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