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洪澤湖、淮河漁民在洪澤湖三河農場老河口水域承包的630畝水面所養的魚水污染死亡案件,經我院多方努力,艱苦協調,日前得以圓滿解決。江蘇淮河化工有限公司補償漁民蘆志順、化富林、化富貴等死魚、圍網等相關損失合計150000元。江蘇淮河化工有限公司、漁民養殖戶均很滿意,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漁民蘆志順、化富林、化富貴等于20093年承包了洪澤湖三河農場老河口水域的630畝水面,并投放了各種魚種。200912月底,水域內的魚出現大量的死亡,因洪澤湖三河農場老河口水域是盱眙淮河化工有限公司的排污口,漁民認為是水污染至魚死亡,多次找到盱眙淮河化工有限公司要求賠償,并排除妨害。經多次催要,淮河化工有限公司于2010212日賠償漁民20000元,于2010224日賠償漁民60000元,但排除妨害問題仍沒有解決。后來魚的死亡現在比之前更加嚴重,淮河化工有限公司也開始推三阻四,不予處理問題。漁民遂向我院提起民事起訴,要求淮河化工有限公司賠償所有死魚損失并排除妨害。

 

 

被告江蘇淮河化工有限公司補償原告蘆志順、化富林、化富貴死魚、圍網等相關損失費用合計150000元。被告江蘇淮河化工有限公司于20101026日前給付原告蘆志順、化富林、化富貴75000元。余款75000元待原告蘆志順、化富林、化富貴于2011330日前拆除630畝水域所有的圍網后于201145日前一次性付清。

 

原告蘆志順、化富林、化富貴如逾期不拆除圍網,由被告江蘇淮河化工有限公司組織人員拆除,拆除費用從補償款中扣除。

 

該案的一方是我縣最大的化工企業、一方是多戶漁民養殖戶。針對該案影響大、涉及面廣的特點,我院成立專門了合議庭,召開專題會議,分析研究案情,制訂審理預案,確定審判思路,采取一切措施,妥善處理該案。案件審理期間,漁民代表等幾乎每天都來我院要去處理此事,同辦案人員一起上下班。經過多次溝通,我院于20101020日主持協調會,并邀請洪澤湖漁業管理委員會領導一同參加。民一庭庭長及辦案人員對淮河化工有限公司和漁民分別做工作,分析利弊,情理交融,最終提出調解方案,使得該案得以圓滿解決。淮河化工有限公司魚20101026日前先行賠償所有漁民死魚、圍網損失75000元,漁民在2011330日前拆除630畝水域的所有圍網后再將余款75000元一次性賠償到位。漁民和淮河化工有限公司均對此次事故的處理非常滿意,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