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請律師打官司,案件判決已終審生效,卻因律師費支付問題與律師產生糾紛,律師把自己的當事人告上了法院。20114月初,此案經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雙方就律師費支付達成調解協議。

 

200910月,張某委托一家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一件上訴案件,雙方簽訂《民事案件委托協議書》一份,律師費根據二審判決(或調解)減少金額的15%確定給付。之后,該律師參與了整個二審程序。在二審期間,另一個當事人吳某向法院提供了新的證據。20107月中級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改判了部分條款,并已由張某履行完畢。根據一、二審判決的結果及最終付款的差額,二審相比一審減少了400萬多元。后因張某與律師事務所對改判結果的產生是否與律師實際代理行為有關,以及律師是否盡到約定代理義務發生分歧,后張某又支付了律師代理費100000元,尚欠部分律師費拒絕支付。律師事務所一氣之下把張某起訴到吳江法院。

 

雙方爭鋒相對,原告認為雙方簽訂的是風險代理合同,要求被告按照合同支付剩余代理費500000元。被告張某卻堅稱自己簽協議時支付的50000元也應當扣除,所以自己已向律所支付了150000元的律師費。另外,張某認為代理律師在代理過程中,對二審提交的證據未予足夠重視,沒有盡到約定代理義務,按差額的15%收費比例過高,要求法院減少風險代理費的收費比例。

 

吳江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對于代理協議第四條“本協議成立甲方先支付50000元,其他部分律師費根據中級法院判決(或調解)減少金額的15%給付乙方”中的50000元,是否包含在風險代理費中存在重大分歧。另外,被告一直認為律師沒有履行約定代理義務,但是沒有足夠的證據提交法院。故法院作出判決,扣除預先支付的50000元,張某向律所應支付450000元。而對于張某認為的代理律師未盡約定義務不予支持。張某對本案判決提起上訴。二審中,經過調解,律師事務所同意減少50000元,張某同意支付律所400000元的律師費。

 

法官提醒:老百姓請律師打官司,感覺自己花錢找人代理,自己可以輕松了,往往忽視對委托合同條款內容的審查。而委托合同一般都是律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或者有些就是律師自己臨時起草的合同,缺乏規范性甚至條文有矛盾有歧義,容易引起理解分歧導致糾紛。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尤其是風險代理合同要審查清楚,有條件的話可以學習《律師服務收費服務辦法》及律師收費相關規定,重點要約定代理性質、委托具體事項、律師費的收費標準和支付方式以及律師在代理過程中的各項義務。這樣才能在糾紛發生后,提供書面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并得到法院的支持。尤其重要的是,在訴訟程序中,當事人聘請律師后自己一般都不出庭參與訴訟。其實當事人應當積極主動參與訴訟過程,對律師的失職行為要及時提出并取證。在案件結束后以律師未盡代理義務為由找律師“算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