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人王某,男,24歲,漢族,原系某機械廠員工,因故被辭退后,于20101113日深夜,利用其對廠區的熟悉,潛入廠區辦公樓會計室盜取錢財。因保險柜無法打開,王某決定先行將保險柜運走,當運至廠區界河邊,恐被人發現,將保險柜置于廠區內界河邊。當夜,王某在逃離過程中,因形跡可疑被“110”民警抓獲,第二天,廠方在界河邊找回保險柜,經查,保險柜內有現金五萬元。

 

分歧:對于王某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是盜竊罪未遂。王某雖然實施了盜竊行為,但是財物仍處于被害人廠區,并沒有失去被害人的控制,王某也并沒有取得現金,根據控制說,張某的行為是盜竊罪未遂。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是盜竊罪既遂。王某潛入會計室,竊得保險柜,雖未將財物帶離廠區,但是被害人已經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根據盜竊罪的失控說,王某的行為是盜竊罪既遂。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關于盜竊罪的既遂的認定標準,存在接觸說、隱匿說、轉移說、失控說、控制說等多種標準,其中最具代表性便是失控說和控制說。

 

失控說基于被害人權益保護的角度,以財物的合法控制人是否喪失對財物的控制為標準,既凡是盜竊行為使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實際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的,即為盜竊既遂,未脫離控制的為盜竊未遂??刂普f是站在犯罪目的是否實現的立場,以盜竊犯是否已取得對被盜財產的實際控制為標準,盜竊犯實際控制財物的為既遂,未實際控制的為未遂。因為某些個案中被害人失去對被盜財產的占有,并不等同于盜竊犯取得被盜財產的控制,所以失控說與控制說在個案適用上會出現不同的認定結果。

 

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行為未能滿足要件構成的表現。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包含犯罪客體、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要件四個部分。失控說與控制說的區別便在對盜竊罪犯罪構成要件中的犯罪客體的把握。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的。我國刑法的設立盜竊罪的目的是在于保護合法的財產權,盜竊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或合法占有權,即財產所有人或占有人對自己所有或占有的財產享有的各項權利。因此筆者認為,犯罪行為人的盜竊行為使公私財物的合法所有權或占有權受到了損害,即完成了犯罪客體的要件構成,可以認定為盜竊既遂,而不應當以行為人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作為既遂標準。

 

就本案而言,王某深夜潛入廠區會計室,竊取保險柜,雖未取得現金,但其行為已經使被害人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根據刑法中盜竊罪的規定,王某的行為已經侵害了被害人的財產所有權,構成了盜竊罪的既遂。

 

筆者認為,對于盜竊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總體上仍應從盜竊罪犯罪構成要件是否齊備出發,以被害人喪失了對自己財物的控制為主要標準,結合被害人對被盜財物的占有狀態、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準確認定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法規,才能公正、公平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