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會飲酒駕車意外身亡 同伴救助不力賠償巨款
作者:陸科研 發布時間:2011-04-15 瀏覽次數:642
朋友聚會喝點酒可以活躍一下氣氛,但過量飲酒會危害身體健康,甚至會造成陰陽兩隔的人間悲劇。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朋友聚會飲酒駕車身亡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死者邵某生前與八被告均系新沂某公司同一工作組的工人,被告晏某系該組組長。2010年9月21日(農歷八月十四)晚,因廠里發福利,被告晏某召集邵某及其他七被告在廠對面的飯店吃飯,共喝了三瓶白酒和一箱啤酒,酒后幾人相繼離開飯店。因邵某醉酒,被告晏某提出要送邵某回家,邵某拒絕后遂駕駛摩托車離開飯店,途中邵某駕車摔倒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受傷,八被告發現后未報警亦未撥打急救電話。因身上沒錢,八被告將邵某送到村衛生室吊水,后害怕被責怪,未將邵某的情況告訴其親屬,事發次日邵某經搶救無效死亡。邵某的親屬將八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八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5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邵某親屬未提供證據證明八被告存在故意勸酒、導致邵某身體受傷害的主觀惡意,且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飲酒的危害及酒后嚴禁駕駛機動車的規定,卻不聽勸阻,導致發生單方交通事故身亡,其自身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及違法駕駛行為,是導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八被告在與原告親屬飲酒時,明知邵某駕駛機動車輛,仍不加勸阻而與之共飲,加大了邵某駕車行駛的危險程度,導致邵某酒駕身亡后果的發生,八被告存在放任過失;作為共飲者,共飲者酒后將同伴安全護送至住所、保障同伴人身安全是法律和道德規定的義務,且邵長江確系酒后發生單方交通事故身亡,被告未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依法判決八被告賠償邵某親屬近12萬元。
法官提醒:共飲者知道酒友患有疾病或其他不良后果(如駕駛機動車輛),應積極進行勸阻。在發現酒友出現不良反應后(如受傷),應充分履行幫扶、救助義務,并將相關情況及時通知酒友親屬。